对1871年巴黎公社的分析,在马克思各种著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组成《法兰西内战》一书的几篇宣言(以及1891年恩格斯写的导言);在列宁的著作中也是这样,特别是《国家与革命》(1917年)。考茨基在《恐怖主义与共产主义》(1919年)中,以及托洛茨基在为塔列尔的《巴黎公社》所写的序言(1921年)中,都部分地对巴黎公社提出了有争议的解释。
历时两个月的巴黎公社并不是什么有计划行动的产物,也决非得力于什么个人或具有明确纲领的组织的领导。然而,重要的是,1/3的当选者均是体力劳动者,且其中大部分是第一国际法国支部的活动分子。这个政府的成员是由巴黎选民在巴黎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意外地掌握国家权力一周之后所安排的一次特别选举中产生的。这一事件发生在3月18日,当时法国临时政府在其部分部队和民众举行联欢之后,匆忙地撤出了首都。
马克思认为,“公社以其审慎温和著称的措施,只能适合于被包围城市的情况。……它所采取的一些特殊措施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在给多梅拉·纽文胡斯的一封信中(1881年2月22日),他重申公社不过是“在特殊条件下的一个城市的起义,而且公社中的大多数人根本不是社会主义者,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者。”
尽管公社不是一次社会主义革命,但马克思仍强调指出它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在马克思看来,决不应把公社看作是教条主义的模式或未来革命政府的方案,公社是一个“高度灵活的政治形式,而一切旧有的政府形式在本质上都是压迫性的”。
列宁坚持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强调指出,公社以这种方式为“无产阶级专政”作了初步准备;这种专政,正如巴黎公社所表明的是一种能使大多数选民(如工人)对所有机构,包括强制性机构,实行前所未有的控制的国家,是一种最适合于建立社会主义而实现劳动解放的国家。
从20世纪20年代初起,马克思和列宁对巴黎公社上述基本民主性质的关注,是马克思主义著作研究中最重要的发展;特别是对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所出现的严格的一党制国家进行马克思主义批评的一个基本部分。
在公社史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工作上做出重大贡献的是Jo布吕阿的《1871年的政权和国家》,载《社会运动》杂志第79期(1972年4—6月号)。关于主要的经典马克思主义阐述文选可参看舒尔金德的著作。关于史学问题的争论,包括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则收在利思所编的著作中。
公社是什么
在法国,公社的最早名称可追溯到中世纪中期,当时一些城市中的商人和市民为了反对城市领主的压迫而自动联合起来,结成自治团体,建立自卫军武装反抗的封建领主对城市的控制,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争取自治权利的城市就称为“公社”。公社仍承认封建主的某些权利,继续按规定缴纳赋税,承担劳役,各封建主也不得不承认公社的自治权。